为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4月15日起,我县电动自行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二、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对2019 年4月1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车主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完成登记上牌,领取“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
三、对核发临时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由全省统一设置过渡期,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车主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原件。
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28日
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