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出台,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与国家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同步实施。《办法》实施以后,我市将对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一律禁止销售、挂牌和上路行驶。为方便群众及时办理超标电动车登记,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属于超标电动车。
2、超标电动车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办理相应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由交管部门参照摩托车道路通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在城区设立多处超标电动车挂牌点,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3、超标电动车所有人申请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辖区人员居住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所有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以及当地街道(乡镇)或派出所证明替代;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该车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
(四)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4、2019年4月15日起,交管部门不再发放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购买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超标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处罚。
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4月10日
来源: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