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tyc7111cc(北京)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专注物联网技术在法治领域应用

全国服务热线

400-659-2288

公务车管理

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及《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震局
2016年9月18日

  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浙江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30号)、《关于做好驻浙中央垂管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财驻浙监〔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浙车改办〔2016〕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震函〔2016〕40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车辆。我局车改后局机关保留的1辆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社会化定点服务商提供的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社会出租车辆。

  第二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局机关保留离退休干部用车1辆,专门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涉及离退休干部事务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车辆。按照《关于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划分的复函》(中震财函〔2016〕54号)的界定,除车改取消车辆、保留的1辆机要通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外,其余车辆为事业单位车辆;社会化定点服务商或特别用途的服务商提供的用于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或中国地震局组织的重要公务活动,或省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接待中国地震局或其他部委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浙重要公务活动。

  参加外事活动。

  局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上述公务活动中,我局人员陪同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到机场、车站接送人员。

  我局组织的10人以上的集体教育活动。

  参加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等正常的机要通信用车。

  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

  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除正常机要、通信保障外,可在用车范围内保障其他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不足的向社会化定点服务商采购。

  第六条使用社会出租车辆保障公务出行,报销时必须附上参加公务活动的通知等复印件。

  第七条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地震应急(演练)等不可预期的紧急任务,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的,可以使用机要通信车,产生的费用不列入公务用车费用范围。

  第八条我局承办的培训、会议按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交通费用保障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国地震局重大课题、项目在浙开展的检查会、评审会、验收会等产生的交通保障费用,列入相应课题、项目支出。

  第十条机关参公人员公务活动在补贴区域(杭州城区,含萧山、余杭)内自费出行;补贴区域外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凭公共交通票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补贴区域外公务用车出行不得报领任何个人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监测预报处制定“全省交通不便地震台站目录”(附件),并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台站分布情况逐年调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用车要根据预算安排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7%节支率是年度公务用车(含离退干部服务用车)支出的底线。办公室会应急保障中心、人事处、发财处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进行总量控制,及时结清用车费用,并注重支出均衡性,每季度检查支出和节余情况,发生大额公务保障活动后要立即检查支出和节余情况。每年10月前公务用车节余费用不足1万元的立即停止公务用车,遇有特别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核,严禁突破预算范围。预算及执行情况纳入“三公”经费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机要通信车参照省政府规定配置公车标识。

  第十四条严明公务用车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切实做到“八个不准”。

  第十五条机关参公人员禁止占用事业单位车辆。以事业单位为主、需要机关参公人员配合的任务,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机关参公人员可以搭乘事业单位车辆,但不得报领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不得以私车公用等理由报销任何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将公务用车配备、节支率、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社会化定点服务商是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保障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制定用车服务社会化保障方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省交通不便地震台站目录

  附件

  全省交通不便地震台站目录

  宁波市(7个台):宁波地震台,余姚梁弄地震台,慈溪长河地震台,宁海力洋地震台,宁海长街地震台,奉化溪口地震台,象山石浦地震台。

  温州市(16个台):温州地震台,苍南五凤地震台,苍南灵溪地震台,平阳昆阳地震台,泰顺涂坑地震台,泰顺岩上地震台,泰顺新浦地震台,泰顺南山头地震台,泰顺包垟地震台,珊溪水库坝区地震台,文成黄龙地震台,文成云湖地震台,文成仰山地震台,文成卓山地震台,文成珊溪地震台,乐清盐盆地震台。

  嘉兴市(5个台):嘉兴大桥地震台,嘉兴双桥地震台,平湖乍浦地震台,海盐澉浦地震台,桐乡石门地震台。

  湖州市(6个台):湖州地震台,湖州杨家埠ZK103井地震台,湖州杨家埠ZK420井地震台,长兴槐坎地震台,长兴和平地震台,安吉皈山地震台。

  杭州市(6个台):富阳万市地震台,桐庐分水地震台,桐庐江南地震台,淳安中洲地震台,临安马啸地震台,萧山楼塔地震台。

  绍兴市(3个):绍兴钱清地震台,诸暨东和地震台,新昌七星地震台。

  金华市(5个台):东阳江北地震台,义乌稠城地震台,武义白姆地震台,永康方岩地震台,兰溪地震台。

  衢州市(5个台):衢州乌溪江地震台,江山虎山地震台,常山紫港地震台,常山辉埠地震台,开化村头地震台。

  舟山市(4个台):普陀东极地震台(海渡船),岱山高亭地震台(海渡船),嵊泗菜园地震台(海渡船),舟山地震台。

  台州市(6个台):椒江大陈地震台(海渡船),黄岩北洋地震台,玉环坎门地震台,仙居福应地震台,天台福溪地震台,温岭大溪地震台。

  丽水市(14个台):滩坑水库坝顶、坝底地震台,丽水联城地震台,青田万阜地震台,青田北山地震台,景宁鹤溪地震台,景宁渤海地震台,云和浮云地震台,遂昌湖山地震台,松阳西屏地震台,庆元屏都地震台,缙云五云地震台,龙泉清风地震台,龙泉下樟地震台,青田船寮地震台。

  全省地震台站139个,交通不便的台站77个,占55% (其中4个需要海渡船),交通相对方便的台站62个,占45%。

  浙江省地震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若干条款的解释

  一、规定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是指补贴区域内或区域外可以用公车保障公务活动的范围。

  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重大公务活动”,是指有四套班子领导出席或参加的公务活动。如副省长在省行政中心主持召开或参加的会议,可安排公车保障参会;我局领导参加由省政协副主席组织的在嘉兴进行的集体调研活动,可安排公车保障出行。我局领导参加有中国地震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可安排公车保障机场的接送,但各类车站的往返不得安排公务车辆保障。

  三、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地震局或其他部委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浙重要公务活动”。是指中国地震局或其他部委司室以上领导,外省(市、区)副厅以上领导来浙组织重要公务活动,可安排公车保障在浙公务出行和机场、车站的接送。

  四、第四条第五款,“上述公务活动中,我局人员陪同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到机场、车站接送人员”。是指第四条一至四款公务活动中,我局人员陪同相关领导参加会议、考察或调研等公务活动,或到机场、车站接送相关领导。

  五、规定第四条第九款,“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属于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目录范围的公务出行,安排公车予以保障。如到珊溪水库地区进行台站“三化”建设调研,可安排公车予以保障。全省交通不便地震台站目录由监测处制定。

  六、规定第七条,“我局承办的培训、会议按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交通费用保障规定执行”。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参训、参会人员接送、调研的交通保障费用,不列入公务用车范围。如中国地震局领导到培训班授课,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接待保障任务,但以事业用车进行保障,相关费用纳入培训费用。

  七、规定第十一条,“7%节支率”。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100%。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为2012-2014年3年公务用车支出的平均数,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包括参公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障车辆(机要通信车和离退干部服务用车)支出、司勤人员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主要反映社会化采购公务用车支出费用。

  “办公室会应急保障中心、人事处、发财处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进行总量控制,及时结清用车费用,并注重支出均衡性,每季度检查支出和节余情况,发生大额公务保障活动后要立即检查支出和节余情况。”保障中心提供机要通信车、离退干部服务用车年运行经费支出、租用社会化定点服务商车辆年支出;人事处提供参公人员补贴年支出;发财处会保障中心提供司勤人员年支出、年更新车辆购置费支出;由办公室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预算报发财处。发财处负责将公务用车费用单独设立预算项目,并在局预算系统中实时反映支出情况。保障中心每月结清租用车辆费用,每季度向办公室提供租用车辆费用和机要通信车、离退干部服务用车年运行经费支出情况。发财处对公务用车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及时提醒。我局参公人员队伍结构(进出造成数量变化、职务组成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人事处应及时将补贴总数变化情况反馈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八、规定第十三条,“六个不得”是指: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八个不准”是指: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九、规定第十四条,“以事业单位为主、需要机关参公人员配合的任务,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机关参公人员可以搭乘事业单位车辆”。如监测中心人员到某台站进行仪器安装,监测处工作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理,可搭车同往,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400-659-2288
网站地图